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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的部分备案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

市建招[2007]15号

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及监理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建发〔2007〕220号)精神,我办决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对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的部分备案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国家强制实施监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收费标准》)。

    二、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及监理企业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执行监理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报送我办备案的招标文件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示或暗示监理企业降低其收费标准条款,对不符合监理收费标准的招标文件,一律不予备案。同时,调整原监理评标办法中技术标评分权重上限至60%,按工程类别规模设置评分标准。技术标原则上采用暗标形式。

    三、监理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监理企业不得以降低监理服务收费标准为条件,采取恶意竞争的手段,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监理业务。各监理企业应自觉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坚决抵制恶意竞争,扰乱招投标市场的行为。

    四、监理合同必须按规定进行备案。监理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实质内容,否则我办将不予备案。合同双方不得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本文已被阅读 499 次     200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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