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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管理的通知

市建工[1997]358号

各县(市)、区建局(委),各监理单位、市区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市质监站、建管处、招标办,市重点工程办公室、市政公用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大力推行和完善建设监理制,优质、安全、高效地搞好工程建设,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强化工程质量监理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612号)、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通知》(浙建建[1997]170号)以及《宁波市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经研究,就加强我市建设监理工作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加强对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范围的管理。

  自1997年10月1日起我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新开工的下列工程项目,必须实施全面监理:

  (一)列为国家、省和本市重点的工程项目;

  (二)三资或利用国外贷(赠)款的工程项目;

  (三)所有住宅工程项目(包括含住宅的综合建筑);

  (四)8层或总高24米及以上的高层建筑工程项目;

  (五)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工程项目;

  (六)重要的地下工程;

  (七)隐蔽的基础工程(包括工程桩、围护桩);

    (八)总投资额在300万以上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上述(一)至(六)项工程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工程项目;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实施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监理范围包括工程项目的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包括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

  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应严格按《宁波市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

  除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外的其他各县(市)、区实施监理工程项目范围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凡应实施而未实施全面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施工许可证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均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没有监理单位的监理意见,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二、进一步加强对监理项目登记工作的管理。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监理项目,监理单位在接受监理委托并与业主签订监理合同后5天内,必须持监理资质证书、监理合同文本、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工程项目概(预)算书和《宁波市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登记表》,到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监理项目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监理工作。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监理项目视同未实施监理。

  对由大型施工单位(集团)分离出而设立的监理单位所签订的监理合同,必须在合同附加条款中注明:“若本工程经招投标后由本施工单位(集团)中标承建,则已签订的本监理合同失效,建设单位应重新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其它监理单位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的条款。否则,不予办理监理登记手续。

  三、进一步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一)监理单位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种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努力使监理工作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现场监理机构人员的组成及到位起迄时间必须在监理合同和监理登记表中注明,并保证实际到位。

总监同时开展监理的项目数不得多于2个工程项目,其他监理人员必须保证实际到位,不得同时监理其他工程项目。

  (三)强化总监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是行之有效的国际通行惯例。监理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该项监理工作则由委任的总监全权负责,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总监的工作。所有监理人员都必须按照在总监领导下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分工负责,认真工作。总监要严肃督察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若存在现场监理人员不到位、未按规定实行挂牌监理以及其他不规范监理行为的,将严肃追究总监失职责任。

  (四)所有监理人员要加强自身的专业学习,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必须严格恪守《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工作守则》(详见附件)。监理单位人员不得在政府部门、施工、建设单位和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兼职。

  (五)监理单位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专业的监理培训,培养一支精通专业、熟悉管理、善于组织的复合型监理队伍。

  今年监理单位资质年审时,甲、乙、丙级监理单位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以及经全国(省)监理工程师培训人员数之和必须分别达到40人、25人、8人。1998年应达到全员培训,凭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或全国(省)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并结合本人监理业绩核发上岗证书,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从事监理工作。

新成立的监理单位自批准成立起两年内达到全员培训。

  (六)在建设监理中要引进和采用科学的方法,科学的手段,开发和运用计算机辅助建设监理的软件。

  (七)监理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及时向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必须经总监签发,并对报告内容负法律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一)对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动态管理制度,资质年审考核的重点是监理人员素质、监理工作质量、监理单位遵纪守法情况,考核采用集中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与监理单位资质年审挂钩。

  (二)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分离出而设立的监理单位,严禁监理与其存在人员、资金及行政隶属等联系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这些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建筑市场,由其它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五、进一步加强对监理市场的管理。

  (一)我委是市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建设事业的职能部门,主管全市建筑业,负有组织指导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建设监理工作的职责。外地各专业监理单位均须按有关规定经市建委审核,并按省建设厅有关规定报省建设厅登记备案后方可进入我市从事监理业务。

  (二)为确保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监理单位不得相互压价竞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建设监理费计收标准按市建委、市物价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发布宁波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市建工[1993]171号,甬价房[1993]90号)规定执行。除桩基工程或其他不宜按费率确定监理费用的单工种工程外,其余工程必须按费率确定监理费用,一般应按内插法计算取费系数,最低不得低于各档监理收费标准的下限。

  六、原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九月九日

  附:

               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守则

    一、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二、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三、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四、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六、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七、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八、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九、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文已被阅读 529 次     200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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