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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市政工程重点监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建发〔2023〕46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建设安质总站、建筑市场总站,市、区各级公建中心,市建筑业协会、市政行业协会、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房屋市政工程重点监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7日

宁波市房屋市政工程重点监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切实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参建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部门监管职责,构建企业主动履责,部门依法监督,全域高效联动的监管机制,全面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市政工程,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三、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的建筑施工和建设监理等建筑业企业。

    第二章    列入条件

    四、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中,建筑业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一)发生各类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影响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虽未发生亡人责任事故,但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基坑塌陷、脚手架及支模架坍塌、起重机械倒塌、桩工机械倾覆、火灾、群体性食物中毒等事件的;

    (三)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因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建筑市场行为等予以立案查处、行政处罚的;

    (四)在国家、省、市的工程建设类检查中,被处罚或受到省级及以上通报批评的;或在市级通报中被明确纳入重点监管的;

    (五)违反应急停工或停工整改指令,擅自施工的;

    (六)依照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在同一工地发生两次及以上的;

    (七)使用不合格设备或已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八)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处置不力引起群访群诉的;

    (九)未落实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要求的;

    (十)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一)存在其他应列入重点监管情况事项的。

    第三章    核准程序

    五、每季度首月1日,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市场总站,将本季度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附件1)报至市住建局。

    六、名单应包含建筑业企业、关联项目、列入原因、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市局属单位)处理情况、相应的开发建设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市住建局汇总收集各地各单位报送名单,由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核准小组(以下称“核准小组”)复核。

    八、核准小组由市住建局质量安全处牵头组织建筑市场处、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市场总站组成,有关争议事项,由核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

    九、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原则上于每季度首月前10日内发布,并在市住建局官网公示。

    第四章    重点监管措施

    十、市住建局发布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按照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类别,对列入企业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评价系统”中,予以信用扣分惩戒。

    十一、企业严格自查整改

    (一)列入重点监管的企业,其在宁波市承建(参建)的所有在建项目,企业应每月组织不少于2次的全面检查,工程项目部每月应组织不少于4次的全面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备查。

    (二)相关监理企业要同步开展检查,对被列入重点监管企业的检查整改结果,出具合格、不合格的明确意见,必要时要求停工整改。监理企业的同步检查应以工程项目部为单位,形成记录备查。

    十二、主管部门重点监管

    (一)对列入重点监管的企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区域联动。对宁波市域内该企业承建(参建)的所有在建项目,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以每个月不少于1次的频次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落实自查要求,施工、监理的查改档案是否齐全,档案列明的安全问题是否整改完成,现场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等。监督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

    (二)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市场总站要开展层级督导巡查,每季度至少督导检查1次属地主管部门对重点监管企业及其承接工程项目的检查情况。

    十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抄告各招投标监管机构、公建中心。

    十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应根据相关职责落实以下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相关联项目,与省、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和优质工程评审相联动;

    (二)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相关联项目,对重大安全隐患,经责令停工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或同一项目因安全生产问题2次列入名单的;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核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核查情况提出是否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第五章    闭环管控

    十五、每季度末10日内,纳入重点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应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联项目的整改报告,同时向市住建局提交企业层级的整改报告。

    十六、企业层级的整改应包含但不限于该企业在宁波市域范围内,承建(参建)的所有房屋市政工程的底数、检查次数、相关问题查改情况,突出共性问题的治理情况、企业健全完善管理组织情况、提升自查自改工作机制情况等。

    十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检查情况,对企业在本地区承建(参建)项目的整改情况做出评价;并在每季度末3日内,将本季度的重点监管闭环管控情况(附件2),报告市住建局。

    十八、市住建局将综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报告和建筑业企业提交的企业层级的整改情况,对重点监管企业及其承建(参建)的工程项目,适时进行抽查和评估。

    十九、对于相关联项目整改不到位,或其他承建(参建)项目反复出现重大问题隐患的,以及未向市住建局提交企业层级整改报告或企业整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建筑业企业,不予解除重点监管,顺延至下个季度,直至整改合格。

    第六章    重点监管期限

    二十、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所列原因的重点监管期限为6个月,其余为3个月。除本办法第十九条情形之外,重点监管到期自动解除。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一、《宁波市房屋市政工程重点监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7月1日开始实施。原《宁波市建筑工程重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2007〕323号)同时废止



本文已被阅读 274 次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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