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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应用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数字化改革,提升工程建设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按照省委数字化改革总体要求,坚持全省统筹与地方创新相结合,在杭州等地试点的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全省一体化的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应用(试点期间暂定名称“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应用”,以下简称工程应用),并在试点地区上线运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了做好工程应用在全省的上线运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进度要求

2021年底前核心应用(附件1)分批在各市、县(市、区)上线运行,每个县(市、区)有5个以上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使用核心应用。2022年第一、二、三季度,县(市、区)在建工程项目使用覆盖率分别达到30%、60%、90%以上,年底前全省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面使用工程应用。

二、做好上线保障工作

工程应用分为省级监管应用、市县级监管应用、项目级协同应用。省级监管应用和项目级协同应用由我厅统一组织开发、部署及维护,市、县(市、区)建设部门无需承担相关费用;市县级监管应用标准版由我厅统一组织开发,部署所需的服务器资源及维护费用由各市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市、县(市、区)建设部门确有符合改革要求的个性化、创新性需求的,经我厅同意后,可在标准版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并以模块化形式嵌入应用,并自行落实开发、部署、维护费用。工程项目各方参建、服务单位免费使用项目级协同应用,各级建设部门不得以培训、购买服务、配备物联网设备等名义收取或者委托、指定其他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各类单位使用项目级协同应用。

三、做好推广组织工作

各市、县(市、区)建设部门要将工程应用的推广使用作为深入推进数字化改革的重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省统一的进度要求倒排计划,明确牵头处(科)室,集中有关处(科)室和机构骨干力量组成工作专班,通过多种形式指导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和工程项目各方参建、服务单位人员尽快熟悉和使用工程应用,及时将各方面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反馈我厅。请各市、县(市、区)建设部门将负责应用推广使用的分管领导、牵头处(科)室负责人及联系人名单(附件2),于2021年10月28日前报我厅。

四、做好应用赋能工作

(一)2022年1月1日后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将不再通过项目信息补录方式获取工程竣工验收数据,相关数据由工程应用共享到省公共服务平台,作为企业资质审批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的数据判定依据。

(二)2022年1月1日后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应用中产生的数据,将作为认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职尽责、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以及各类考核评价的依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无需再提供纸质文件、图纸和其他证明材料。工程应用对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凡是工程应用中产生的数据,无需有关单位和部门另外填报。

(三)鼓励金融、保险等机构与工程应用对接,向工程项目各方参建、服务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赋能服务。

工程应用上线运行情况纳入我厅对市级建设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我厅将对各市、县(市、区)工程项目的使用率和数据质量进行监测并动态公布监测情况,对落后的市、县(市、区)定期通报。各市、县(市、区)建设部门要将工程应用作为对工程项目各方参建、服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和提供指导服务的主要载体,帮助引导各类单位加快熟悉和适应工程应用,切实提升工程项目协同管理水平。

联系人:徐成,手机(浙政钉):13805718568。

附件:

1.基础库数据源清单

2.核心应用清单

3.推广使用联系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5日    



本文已被阅读 476 次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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